
2026-08-13
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2026年8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民政厅章程核准》等相关规定,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对原《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章程》于2026年8月7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8月12日经陕西省民政厅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将《章程》全文予以公示。
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译名为:“Shaanxi Red Cross Foundation”;缩写为“SRCF”。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于省财政支持。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红十字会,党建领导机构是陕西省红十字会党组。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人道救助服务,助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和防灾减灾备灾能力建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受灾群众和伤病人员进行赈济救助;
(三)资助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支持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置;
(四)开展助医、助学、助残、扶危济困、敬老恤孤、大病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配套人道帮扶项目、活动宣传;
(五)支持红十字相关公益人才培养、红十字志愿者队伍能力建设,开展人道公益培训、交流合作;
(六)接受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委托,管理、使用各种用于开展人道救助服务和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资金、物资、技术、服务等;
(七)兴办和资助医疗、教育、“一老一小”、乡村振兴等社会福利事业;
(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相关规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十)倡导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人道公益合作,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十二)开展与其他组织的交流和公益合作,承担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省红十字会委托的项目及其他工作。
(十三)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基金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基金会党组织书记由基金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基金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基金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金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的能力;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未逾5年的;
(三)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六)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调查和处理,不再适合担任理事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罢免。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遵守章程,宣传红十字精神,主动劝募和维护基金会与红十字公信力,保守内部涉密信息,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五)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对资产安全负责;
(四)审查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五)制定机构政策和重要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为非专职理事和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管理行政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基金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不享有决策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预计单个项目募捐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募捐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单笔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福利事业;
(二)捐赠给红十字人道事业;
(三)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7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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