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18-01-12


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推动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陕西省红基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遵循救急、公开、公正、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陕西省红基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基金。
    第四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五条 独立捐赠人对所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六条 所有捐赠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省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陕西省红基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基金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条 项目基金捐赠到账后,陕西省红基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通过基金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四章  基金的资助

    第十一条 凡符合陕西省红基会的宗旨对象都可以向陕西省红基会申请项目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 陕西省红基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经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理事会同意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陕西省红基会负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跟踪督导;项目执行完毕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陕西省红基会项目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五条 管理成本可以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榷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十六条 陕西省红基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陕西省红基会公布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