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18-01-12
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陕红基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红基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条 陕红基会财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决算和财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陕红基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细则(包括:财务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机构的各类资金,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合理有序进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陕红基会最高决策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六条 陕红基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陕红基会的财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陕红基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预算。
第九条 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第十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是,收入预算根据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预算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募集捐赠收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均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根据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机构发展和公益项目的实施,必须贯彻历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是陕红基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形式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陕红基会货币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账户和进行钱账分管,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办公室进行采购登记和管理,使用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资产管理。
第七章 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年度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管理、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机构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第二十三条 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信息,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