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1-03-17


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本会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陕西社会人道资源宣传动员工作,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充分发挥公开募捐“主渠道”作用。

第三条  大力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不断扩大陕西人道资源动员的社会普及性。加强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社会团体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合作。

第四条  本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五条  本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社会声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六条  本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七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凡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九条  本会公开募捐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必须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一条  本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要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要纳入本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本会开设银行专户接受捐赠,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必须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本会通过总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本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会或相关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要建立健全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必须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资产,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资产,可以按照本会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使用捐赠资产开展人道公益项目,一般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捐赠资产收支管理情况,必须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必须每年向社会公开经过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使用捐赠资产开展人道救助,必须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连续三年捐赠累积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进行特别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或连续三年捐赠累积人民币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陕西红十字基金奉献奖章”,颁发“弘善美德”褒奖牌匾;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或连续三年捐赠累积人民币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陕西红十字基金博爱奖章”,颁发“博爱大德”褒奖牌匾;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或连续三年捐赠累积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授予“陕西红十字基金人道勋章”,颁发“人道楷模”褒奖牌匾。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表彰,如颁发“爱心人士”荣誉水晶制品、“爱心企业”荣誉牌匾等。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向本会的人道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